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297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銀財務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6913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假扣押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為保全請求債務人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江虹儀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