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81號
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4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