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84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0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97年度除字第6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5│ 陳永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842元│96年9月5日│0000000││││新店分行││││├──┼─────────┼────────┼─────────┼───────────┼────────┤│027│ 王耀緯遠東商業銀行台北│3,360元│96年8月20日│0000000││││南門分行││││├──┼─────────┼────────┼─────────┼───────────┼────────┤│029│越群攝影設計有限公│台灣銀行和平分行│22,050元│96年9月5日│0000000│││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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