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29號上訴人即被告 農裕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農裕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農裕鵬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2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故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