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王新琪
林嶺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奕昕 律師被告 簡佑恩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 律師上列被告簡佑恩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王新琪、林嶺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徐雍甯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