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80號原告 夏倩美 (即 陳鐵男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 律師
林睿群 律師被告 林進榮 訴訟代理人 陳君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7月20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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