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昱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連美芬 訴訟代理人 施芸婷 律師被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 陳茂榜 工商發展基金會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開庭2週前具狀就原告本件請求之損害賠償是否屬替代賠償,及契約因金錢給付遲延而解除者,得否請求替代賠償之事實及法律上爭議,詳為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原告應於開庭2週前提出「訂單號碼0000000」之「Proforma
Invoice」已送達被告之相關證據。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