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6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學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學祥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學祥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已於第1次羈押被告3個月期限即109年2月12日屆滿前之109年2月6日,對被告行應否對其延長羈押之訊問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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