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俊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83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