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上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上字第98號上訴人 王國興 被上訴人 黃正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婚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婚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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