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109年度附民字第509號109年度附民字第510號109年度附民字第511號109年度附民字第513號110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温仁助
范玉琴 李采霏 余碧惠 鍾美紅 林襄琦
廖賴嬌蓮 易瑞僅 黃美被告 林沛穎
彭春蘭
吳印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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