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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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43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27號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檢察官所為同法第416條第1項各款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法院就同法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416條第1項前段、第418條第1項前段分別有所明文。故經原審法院以撤銷檢察官處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其聲請者,即不得抗告,倘仍提起抗告,即非法之所許,自應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許春風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10年度他字第3299號所為簽結之處分,向原審法院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經原審於民國110年7月13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227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上開駁回聲請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仍提起抗告,其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自應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