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三號不起訴處分書案內所扣如
主文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情。
三、核核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十一條但書,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