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九號
上訴人甲○○即反訴原告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同被上訴人乙○○住台北縣○○鎮○○路○○○巷○弄○號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淑智 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B法官周舒雁~B法官黃信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