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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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壹公克)及吸食器貳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一六號被告 蔡宏林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查扣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一公克)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吸食器二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毒品、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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