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癸○○
辛○
乙○○
戊○○
丙○○
丁○○
庚○○
己○○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複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