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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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55號
原 告 闕申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馬素英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