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55號
原   告  闕申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馬素英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