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溱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2
月1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5113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王溱榛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新臺幣叁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12月8日21時4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號5樓之6。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 李松達 之證述。
(四)扣案新臺幣3,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臺幣3,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移序
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張耀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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