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62號
原 告 鄭義循
訴訟代理人 馬恩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湄苓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一百九十六
萬三千九百七十一萬元【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之房屋面積約九
十六點九六平方公尺,即面積約為二十九點三三坪,復按信義
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公告之本件房屋附近不動產每坪市
場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計算式:(50萬元X29.
33坪)-(坐落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萬5千元X96.96平方
公尺÷7層樓)=11,963,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十一萬七千三百三十六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三
千七百五十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十一萬三千五百八十六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