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簡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調字第133號
原   告  江世技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正夫 等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其訴即不合法,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查報已故 梁進財 (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鎮○○街
  ○○巷○弄○號)、許 梁金鳳 (生前最後住所高雄縣○○鎮○
  ○里○○○村000號)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全體繼
  承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依前項所查調之各繼承人年籍、住所資料,重新製作正確之
  起訴狀,並應按被動造人數附具繕本送本院核辦。
三、另被動造永大興建設有限公司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
  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同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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