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9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淑惠 律師即蔡國
勝之遺產管理人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66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