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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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053號債權人 鄭至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楚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1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會面取款畫面影本)。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若未約
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關於借款7萬元、1萬元之部分未見相關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