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0號
原   告 上口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秩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玖萬零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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