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9號
原 告 謝宛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憲宗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捌仟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貳拾玖元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