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9號
原   告 謝宛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憲宗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捌仟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貳拾玖元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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