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 曾王君 代理人 郭潔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曾子南 文化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曾子南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曾子南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7年4月7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51冊、第7頁、第724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曾子南文化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4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曾子南文化基金會106年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名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曾子南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修正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曾子南文化基金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亦同意辦理,有該局106年12月20日南市文運字第1061353118號函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曾子南文化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表:│├─────────────────┬────────────────┤│原條文│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二十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組成。││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董事均為無給職。│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