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94號上訴人賓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田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上訴人 李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陳宛榆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