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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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 潘文聰 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坤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訴請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同意扶助在案,又伊提起上訴非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由原審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0號受理,聲請人於第一審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以105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准予確定,此有該卷證可稽。嗣聲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前揭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應及於上訴,自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無庸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是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