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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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仲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仲倫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之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7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均屬於第二級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6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
9月6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491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於違禁物無疑,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月琴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附表】┌──┬───────────────────────┐│編號│扣案毒品│├──┼───────────────────────┤│1│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3.268公克;檢驗後淨重│││3.257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137公克;檢驗後淨重│││1.127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423公克;檢驗後淨重│││0.413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427公克;檢驗後淨重│││0.417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455公克;檢驗後淨重│││0.441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415公克;檢驗後淨重│││0.40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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