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3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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