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 曾煥盛 即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檢具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及財產狀況說明書,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㈠提出記載完全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清冊(包含債權人名稱、法定代理人、住址;另應付費用4中所列舊制退休金、薪資費用(含退職金)之債權人明細、住址)。
㈡聲請人所出債權人清冊中所列債權人,是否均未於清算程序中確實有申報債權,如有,究係於何程序申報債權,如何申報債權,請確實詳細說明併附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人自就任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後,該公司資產負債,如有變動,其變動情形為何。㈣依所檢附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97年12月31日),資產項列有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其具體內容為何(請詳列斯時債務人及債務總類、金額?倘已清償,何時清償?並提出清償證明。)。該項裁定已於98年6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結論,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