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瑋展建設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