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14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許文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11月9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930110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義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0月17日上午3時1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許文義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阿並.吉魯之證述。

㈢扣案之供吸食所用塑膠袋1只可證。

三、扣案之已使用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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