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1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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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133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刁子芸刁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汐止郵局之存款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家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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