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橋簡字第867號
原 告 蔡和財
輔 佐 人 曾秀琴
被 告 陳文政
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
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
玖仟捌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與被告就其所有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成
立承攬契約,約定連工帶料整修工程,將系爭房屋門窗、外
觀牆面及地板進行打除改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詳細工程
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原告自106年11月7日進場施工至107
年3月20日完工,兩造原約定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968,000
元,復約定追加工程款項目如附表二所示,約定價格為730,
258元,是兩造工程款約定合計為1,698,258元。以上工程業
於107年3月20日施工完畢,被告已支付1,205,000元,尚有
餘款493,258元未支付。又該屋完工後,被告主張房屋有瑕
疵,應扣款29萬元,並委請樂菁實業有限公司鑑定、估價,
經鑑定該工程無重大瑕疵,然被告仍拒絕付款。為此依承攬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93,25
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約定原工程項目如附表一所示,工程款為金
額968,000元,另約定之追加工程項目僅有如附表二編號1大
理石水磨、編號7水電及編號8增建項目,約定金額僅674,50
0元,故本件工程款總金額應為1,642,500元,被告並已給付
1,205,000元。該工程固於107年3月20日完工,但有多項瑕
疵,經被告委請樂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樂菁公司)檢驗屬實
,被告及其家人多次要求修補瑕疵,原告均置之不理,拒不
修補,被告自得請求減少價金,並請求原告賠償委請樂菁公
司之檢驗費用29,925元,是上開減少報酬及賠償與原告請求
相互抵銷後,原告尚有餘欠,其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自
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工程餘款493,258元,為被告所否認
,是本件爭點厥為:(一)兩造追加工程契約之項目為何、金
額若干?原告主張如附表二所示追加工程之承攬關係是否存
於兩造之間?(二)系爭房屋整修及追加整修工程是否有瑕疵
?若有,被告得請求減少之報酬若干?(三)被告抗辯委託樂
菁公司驗屋費用為其損害,請求予以抵銷,有無理由?(四)
原告自被告處受領1,205,000元,若經扣除上開應減少之報
酬後,可否再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若是,金額若干?茲分
述如下:
(一)兩造追加工程契約之項目為何、金額若干?原告主張如附
表二所示追加工程之承攬關係是否存於兩造之間?
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
約即為成立;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
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
153條、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兩造關於系爭工程契
約以外之追加工程,係屬另一承攬契約行為,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追加工程款,須就該另一承攬契約之存在,負舉證
責任。原告主張兩造有如附表二所示追加工程,被告則抗
辯僅合意追加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大理石水磨(價格為8,50
0元)、編號7之水電、編號8之增建(價格460,000元),其
中編號4所示2樓後陽台女兒牆刷防水漆則係原告表示無庸
收費,其餘附表二編號2、3、5、6所示項目則非兩造追加
工程項目。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兩造追加工程合意
之項目、金額,先負舉證責任。
2.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有如附表二所示追加工程,固據提出
房屋追加整修明細表、昇峰鋁門窗估價單、保順發企業有
限公司送貨單、手寫追加工程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9頁至
第37頁、第243頁、第363頁至第365頁),為被告所否認,
並舉原告於106年11月17日書寫之增建明細表為佐(見本院
卷第307頁),而依原告所提出之手寫追加工程單,其上均
未經被告簽名確認,已難認為兩造就追加工程有所合意。
再原告自陳追加工程明細表編號1至6、8之項目為 蔡淑瑛
與 劉吉芫 所施作(見本院卷第377頁),然經提示原告提出
之房屋整修內容明細表、房屋追加整修工程明細表(見本
院卷第17頁、第29頁)供證人蔡淑瑛、劉吉芫確認,證人
蔡淑瑛證稱其就附表二所施作項目為編號4之2樓後陽台女
兒牆刷防水漆,及證人劉吉芫證稱其所施作為附表二編號
7之水電項目(見本院卷第389頁、第381頁),實難認原告
提出如附表二追加工程項目確經施作完畢,而與原告前開
主張未符。此外,原告復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兩造有
如附表二所示追加工程項目(除如下本院認定之追加工程
項目外),原告主張被告就附表二所示追加工程項目均應
給付工程款項,即屬無據。
3.另被告自承確有要求原告追加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2樓後
陽台女兒牆刷防水漆」項目,並主張原告表示毋庸收費(
見本院卷第414頁),亦為原告所否認(見本院卷第421頁)
,而該項目價格為5,000元,且係由原告委請蔡淑瑛施作
,此據證人蔡淑瑛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89頁至第39
1頁),原告為承攬工程為業之人,衡情並無自費委請他人
施作塗刷防水漆,而未求向被告收費之可能,堪信附表二
編號4所示項目確為兩造合意之追加工程無訛。再者,被
告固表示確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大理石水磨、編號8增建之
追加項目,然就金額有所爭執,惟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兩造
此部分追加項目所合意金額若干,自應以被告所抗辯之金
額為據,況原告亦自述原本約定增建金額為462,650元,
本來約定尾數不要算,即若該工程沒有問題,增建部分只
收取46萬元,但後來被告有爭執,所以以462,650元請求(
見本院卷第377頁),然觀諸被告提出之前開增建明細表,
金額載明為460,000元,並未如原告所述附帶「工程沒有
問題」之條件,顯見兩造就附表二編號8所示項目合意價
金應為460,000元無疑。從而,兩造間追加工程契約之項
目、金額應為附表二編號1「大理石水磨、8,500元」、編
號4「2樓後陽台女兒牆刷防水漆、5,000元」、編號7「水
電、206,000」、編號8「增建、460,000元」,追加工程
款總額為679,500元,應可認定。
4.原告雖稱附表二所示項目為被告委請劉吉芫、蔡淑瑛施作
,而主張追加工程之承攬關係並非存於兩造之間(見本院
卷第343頁、第379頁),為被告所否認。而證人劉吉芫到
庭結證稱:附表二編號7所示水電是我所施作,該工程是
原告介紹我與業主(即被告)認識,幫業主估價,完工後我
向業主請款,業主稱要把錢都匯給原告,我再向原告請款
,當初我是將估價單送給原告,原告再將估價單給被告,
被告說有一個小部分不要施作等語(見本院卷第381頁至第
383頁)。證人蔡淑瑛則稱:我是原告的下包,我與被告並
不認識,工程款我都是向原告請領等語(見本院卷第389頁
)。由證人劉吉芫所述,可知其係將估價單送交原告,再
由原告交由被告增刪,且被告亦曾向其表示工程款均統一
向原告請領,足見附表二編號4、7所示項目,確係由原告
承攬追加工程,並由原告委請證人劉吉芫、蔡淑瑛施作。
況原告起訴時即已將附表二均列入向被告請求工程款之項
目,亦徵原告主觀上亦認其為追加工程承攬契約之當事人
,原告上開所述並非可採,該等追加工程承攬契約之當事
人確為兩造,亦足認定。
(二)系爭房屋整修及追加整修工程是否有瑕疵?若有,被告得
請求減少之報酬若干?
1.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
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
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
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
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
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
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
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
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2
項、第49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定作人依民法第494條規定
所得主張之報酬減少請求權,一經定作人以意思表示行使
,承攬人所得請求之報酬,即於應減少之範圍內縮減之。
換言之,承攬人於其減少之範圍內,即無該報酬之請求權
存在。
2.被告抗辯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有瑕疵,經本院囑託社團法
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下稱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認原告
施作之系爭工程、追加工程有如附表三鑑定瑕疵內容欄所
示瑕疵,且瑕疵修復所需工程費用推估為64萬元等情,有
建築師公會108年10月14日簡便行文表暨所附鑑定案號000
00000號鑑定書(下稱鑑定書一)、109年9月9日簡便行文表
暨所附鑑定案號000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鑑定書二)可
佐(見本院卷第167頁、第285頁及外放鑑定報告),系爭工
程、追加工程確有瑕疵,應足認定。原告雖主張上開鑑定
報告並未會同原告勘查說明,僅依被告單方說法,不足採
信,且附表三編號1所示瑕疵係因外牆無法施工粉光,防
火巷因增建已不容一人側身進入施工;門窗框砂漿填縫係
依原有門窗框架尺寸改造,故非全部填實,僅以螺絲固定
後填漿,再填入矽利康,但被告拒絕;磁磚空心是因地磚
太大無法全部填實,原告願延長保固10年云云(見本院卷
第191頁至第199頁)。然上開鑑定書內容係2名鑑定建築師
至現場會勘,依據現場狀況,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頒行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舖地磚」
、「鋁窗」、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等資料所製作,堪認建築
師公會所為鑑定書係經相關領域專業人士參與,本諸其建
築專業知識經驗,作成本件瑕疵認定及後續修補費用金額
多寡之判斷,且亦無證據顯示鑑定建築師與兩造有何特殊
親誼或恩怨關係,其鑑定結果即難認有何偏頗一方之情,
而足採為本件判決之基礎。再者,附表三編號1所示瑕疵
雖因鄰棟間距狹窄致施工空間不足,然尚非不得改以內部
牆面矽酸質系背水壓防水施作方式替代,原告抗辯上情已
非可採。而門窗框四周鋁擠料與牆體間之縫隙應以1:3水
泥砂漿填滿,俟門窗框嵌樘及外牆飾材完成後,須對門窗
況四周所留凹槽施打中性矽利康填縫劑之塞水路工項,以
完成不同材質介面間滲漏水路之封塞,系爭工程既為107
年3月20日完成,顯見原告於施工期間就門窗框本得依上
開工法施作,完成後始行交屋,並通報被告完工驗屋,被
告焉有於施作期間拒絕填入矽利康之可能,此並據被告提
出兩造對話譯文,其中原告有「為什麼要灌水泥漿」、「
那都是鎖螺絲的,怎麼會怕颱風」、「我就是說小空隙的
打矽利康」等情可明(見本院卷第321頁至第322頁),且為
原告就兩造間有如此對話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77頁),原
告上開辯解亦非可採。另膨拱形成原因甚多,工程實務就
檢查方式認定不一,建築師公會上開鑑定係採行政院公共
工程施工綱要第09341章舖地磚規定,砂漿應填滿整片地
磚,地磚下均應為實心,否則即為不合格,是地磚、壁磚
膨拱即屬瑕疵,當非因原告願延長保固期間即可認非瑕疵
,原告主張上情,實難憑採。
3.系爭工程、追加工程既有如附表三鑑定瑕疵內容欄所載瑕
疵,依首揭規定,被告自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
原告不於所定期限修補,始得請求減少價金。被告抗辯其
發現瑕疵後曾通知原告修補瑕疵,並提出兩造錄音譯文為
證(見本院卷第309頁至第328頁),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377頁),且原告復提出被告前主張扣除報酬之書面
為佐(見本院卷第39頁),堪信屬實,則被告抗辯減少報酬
,應屬有據。茲兩造均同意由本院參酌卷內現存瑕疵鑑定
結果比例扣減工程款,並逕參酌建築師公會函覆資料,而
不再請求鑑定(見本院卷第379頁),故本院分就附表三所
示各項瑕疵內容,參酌建築師公會鑑定書一、二所載瑕疵
、修復分類範圍及理由、標的物修復範圍平面示意圖及數
量、裝修表、瑕疵修復費用鑑估、單價分析表及建築師公
會109年12月9日109高建師鑑字第858號函所附瑕疵修復費
用鑑估表、減少報酬研判分析及計算、瑕疵造成工料不符
減少報酬權重占比、建議減少報酬金額彙整表等資料,認
原告提出之房屋整修內容明細表、房屋追加整修工程明細
表既無列明工資、材料等細項,由建築師公會依先前鑑估
之瑕疵修復金額單價分析,推估瑕疵減少報酬比例,尚屬
合理、可採,爰認定應減少之報酬如附表三「本院認定應
減少報酬之金額欄」所載,是被告抗辯系爭工程、追加工
程應減少之報酬於272,68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三)被告抗辯委託樂菁公司驗屋費用為其損害,請求予以抵銷
,有無理由?
被告抗辯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有瑕疵,其為證明瑕疵存在
,支出驗屋費用,自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向原告請
求損害賠償,並主張抵銷之。惟按民法第495條規定,因
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
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該條所稱之損害賠償,係指因承攬人
所完成之工作發生瑕疵,致定作人之權益受有損害,定作
人得請求承攬人賠償者而言。如定作人所受之損害,非因
承攬人所完成之工作發生瑕疵所致,而係因其他原因所致
,則定作人不得依該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93年
度台上字第114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所承攬者為系爭
房屋之整修工程,則被告為證明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之瑕
疵,自行委請樂菁公司鑑定所支出之費用,自不能謂係原
告完成之上開工作發生瑕疵所致,被告抗辯該鑑定費用為
損害賠償費用,並無可採。
(四)原告自被告處受領1,205,000元,經扣除上開應減少之報
酬後,可否再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若是,金額若干?
原告依系爭契約及追加工程契約,所得請求工程款共合計
1,647,500元(計算式:968,000+679,500=1,647,500)
,經扣除上開應減少之報酬272,680元,再扣除被告已給
付之1,205,000元,尚餘169,820元(計算式:1,647,500-
272,680-1,205,000=169,820)。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9,82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10日(見本院卷第69
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固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然此僅為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自毋庸為准駁之諭知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其如預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麗如
附表一(原工程項目):
┌─┬───────────────────┬─────┐
│編│工程項目及內容│價格│
│號││(新臺幣)│
├─┼───────────────────┼─────┤
│1│1樓車庫小門改方向,留小窗一面固定、一│56,000│
││面活動、女兒牆上面砌4吋磚增高││
├─┼───────────────────┼─────┤
│2│1樓車庫地面貼不規格大理石含外面岷石子│32,000│
├─┼───────────────────┼─────┤
│3│1樓一座落地門開天窗做活動含打牆修補│42,000│
├─┼───────────────────┼─────┤
│4│1樓原窗戶牆壁打除粉光含防水│28,000│
├─┼───────────────────┼─────┤
│5│1樓二個窗戶砌磚補平含廚房窗拉高│5,000│
├─┼───────────────────┼─────┤
│6│原廚房磁磚打除,貼一般25×40磁磚│35,000│
├─┼───────────────────┼─────┤
│7│1樓原浴室磁磚打除,貼一般25×40磁磚含│53,000│
││防水││
├─┼───────────────────┼─────┤
│8│1樓客廳及廚房地面貼大理石│78,000│
├─┼───────────────────┼─────┤
│9│1樓廚房做一個三合一鋁門含小鋁窗│13,000│
├─┼───────────────────┼─────┤
│10│1樓最後面陽台地磚打除,貼B級石英磚│10,000│
├─┼───────────────────┼─────┤
│11│1樓原樓梯坎做大理石,含南洋櫸木│32,000│
├─┼───────────────────┼─────┤
│12│2樓原落地窗打除,改做窗戶,一個三合一│30,000│
││門,含一個窗砌磚,陽台地磚打除,貼25×││
││25磚││
├─┼───────────────────┼─────┤
│13│2樓原窗戶砌磚,牆壁打除粉光含防水│38,000│
├─┼───────────────────┼─────┤
│14│2樓後房砌4吋磚做走道,後面一個三合一門│86,000│
││,一個鋁窗││
├─┼───────────────────┼─────┤
│15│2樓原浴室磁磚打除,貼一般25×40磚含防│58,000│
││水││
├─┼───────────────────┼─────┤
│16│2樓原樓梯打掉修補│22,000│
├─┼───────────────────┼─────┤
│17│2樓原地磚打除,貼一般50×50地磚│45,000│
├─┼───────────────────┼─────┤
│18│3樓原落地窗打除改做窗戶,一個三合一門│35,000│
││,含陽台地磚打除,貼25×25磚,一個窗砌││
││磚補平修補,含女兒牆砌磚││
├─┼───────────────────┼─────┤
│19│3樓原窗戶砌磚牆壁後面公家壁部分打除粉│32,000│
││光含防水││
├─┼───────────────────┼─────┤
│20│3樓原地磚打除,貼一般50×50地磚│45,000│
├─┼───────────────────┼─────┤
│21│3樓做一間新浴室同上│85,000│
├─┼───────────────────┼─────┤
│22│2樓做新樓梯,大理石1坪5,000元以下,一│110,000│
││般南洋櫸木││
├─┼───────────────────┼─────┤
│23│4樓頂樓地面做防水│18,000│
├─┼───────────────────┼─────┤
│24│側面外觀搭架│15,000│
├─┼───────────────────┼─────┤
│合││968,000│
│計│││
└─┴───────────────────┴─────┘
附表二(追加工程項目):
┌─┬─────────────┬─────┬─────┬────────┐
│編│工程項目及內容│原告主張之│被告抗辯及│本院認定之追加項│
│號││金額│主張之金額│目及金額(新臺幣)│
│││(新臺幣)│(新臺幣)││
├─┼─────────────┼─────┼─────┼────────┤
│1│大理石水磨│10,208│8,500│8,500│
├─┼─────────────┼─────┼─────┼────────┤
│2│大理石古典紅(地坪13.9坪,│18,400│無此追加工│無此項目│
││加樓梯4.5坪,共18.4坪×││程││
││1,000元)││││
├─┼─────────────┼─────┼─────┼────────┤
│3│淋浴拉門、半反玻璃│17,000│無此追加工│無此項目│
││││程││
├─┼─────────────┼─────┼─────┼────────┤
│4│2樓後陽台女兒牆刷防水漆│5,000│原告表示無│5,000│
││││庸收費││
├─┼─────────────┼─────┼─────┼────────┤
│5│1樓後面鐵皮屋外面地板加貼│8,000│無此追加工│無此項目│
││40×40石英磚││程││
├─┼─────────────┼─────┼─────┼────────┤
│6│木材│3,000│無此追加工│無此項目│
││││程││
├─┼─────────────┼─────┼─────┼────────┤
│7│水電│206,000│206,000│206,000│
├─┼─────────────┼─────┼─────┼────────┤
│8│增建│462,650│460,000│460,000│
├─┼─────────────┼─────┼─────┼────────┤
│合││730,258││679,500│
│計│││││
└─┴─────────────┴─────┴─────┴────────┘
附表三:
┌─┬───┬─────────┬──────────┬─────────┬────────────────┐
│編│原房屋│房屋整修內容│鑑定瑕疵內容│證據(鑑定案號:108│本院認定應減少報酬之金額(新臺幣)│
│號│整修內│││040040號鑑定書附件│(詳參本院卷第471頁至第483頁)│
││容明細│││十頁碼)││
││表編號│││││
│││││││
│││││││
├─┼───┼─────────┼──────────┼─────────┼────────────────┤
│1│1│1樓車庫小門改方向│女兒牆上水泥粉刷不平│第1頁(照片1、2)│22,400元│
│││,留小窗一面固定、││││
│││一面活動,女兒牆上││││
│││面砌4吋磚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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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樓一座落地門開天│鋁門框未崁樘、新舊牆│第31頁至第32頁(照│10,500元│
│││窗做活動含打牆修補│面(含樑底)未平整│片62至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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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樓二個窗戶砌磚補│門窗均以六角螺絲固定│第2頁(照片3、4)│1,350元│
│││平含廚房窗拉高│四處且門窗框未崁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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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原廚房磁磚打除,貼│壁磚膨拱率41.7%(大於│第3頁至第4頁(照片│10,150元│
│││一般25×40磁磚│5%)│5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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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樓原浴室磁磚打除│1.浴室防水不確實,浴│第5頁至第8頁(照片│左列瑕疵內容1部分減少報酬金額為│
│││,貼一般25×40磁磚│室地板高程低於廚房│9至15)│4,480元,瑕疵內容2所列壁磚瑕疵部│
│││含防水│高程(降板設計)且浴││分減少報酬金額為7,540元、地磚部│
││││室門採內開方式,理││分則為3300元,合計共15,320元。│
││││論上水不會濺出或漏││餘瑕疵內容3、4部分則列於附表三編│
││││出室外。││號17一併計算。│
││││2.壁磚膨拱率34.7%、│││
││││地磚膨拱率19.24%(│││
││││均大於5%)。│││
││││3.汙水管清潔口無底座│││
││││,故清潔孔蓋無法鎖│││
││││固。│││
││││4.無浴室除霧鏡面插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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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樓廚房做一個三合│鋁門窗框四周以六角螺│第33頁(照片65至66)│3,510元│
│││一鋁門含小鋁窗│絲固定四處且未崁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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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2樓原落地窗打除,│1.門框以六角螺絲固定│第8頁至第10頁、第│左列瑕疵內容1部分減少報酬金額為│
│││改做窗戶,一個三合│(總長8公分螺絲深入│35頁(照片16至20、│4,200元,瑕疵內容2部分則為4,500│
│││門,含一個窗砌磚,│牆體固定約4公分左│69至70)│元,合計共8,700元。│
│││陽台地磚打除,貼25│右)且門窗框未崁樘│││
│││×25磚│。│││
││││2.地磚膨拱率32.52%(│││
││││大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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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2樓原窗戶砌磚,牆│原窗戶有砌磚補平但外│因外牆鄰棟距離關係│15,200元│
│││壁打除粉光含防水│部未粉刷│,無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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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2樓後房砌4吋磚做走│鋁門框未崁樘。鋁門框│第36頁至第37頁(照│24,080元│
│││道,後面一個三合一│四周以六角螺絲固定5│片71至74)││
│││門,一個鋁窗│處且未鬆緊(螺絲長8公│││
││││分扣除門框深,螺絲深│││
││││入牆體固定只有4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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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2樓原浴室磁磚打除│1.浴室覆水約50分鐘即│第11頁至第15頁(照│左列瑕疵內容1部分減少報酬金額為│
│││,貼一般25×40磚含│已滲漏至走道。│片21至29)│2,240元,瑕疵內容2所載壁磚部分減│
│││防水│2.壁磚膨拱率18.25%、││少報酬金額為8,700元、地磚部分則│
││││地磚膨拱率13.33%(││為6,000元,合計共16,940元。│
││││均大於5%)。││餘瑕疵內容3部分則列於附表三編號│
││││3.無浴室除霧鏡面插座││17一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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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樓原地磚打除,貼│前臥室地磚膨拱率40.5│第15頁至第17頁(照│10,350元│
│││一般50×50地磚│6%(大於5%)│片30至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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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3樓原落地窗打除改│1.鋁門窗框未崁樘。鋁│第38頁至第39頁(照│左列瑕疵內容1、2部分減少報酬金額│
│││做窗戶,一個三合一│門窗四周以六角螺絲│片75至78)│為4,200元,瑕疵內容3部分應減少報│
│││門,含陽台地磚打除│固定四處。││酬金額則為6,000元,合計共10,200│
│││,貼25×25磚,一個│2.門框開口寬度稍小致││元。│
│││窗砌磚補平修補,含│使組立時左右未齊平│││
│││女兒牆砌磚│。│││
││││3.陽台地磚膨拱率30.4│││
││││9%(大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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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3樓原窗戶砌磚牆壁│外牆窗戶補磚後未粉刷│第31頁(照片61)│12,800元│
│││後面公家壁部分打除│(粉光)│││
│││粉光含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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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3樓原地磚打除,貼│前臥室地磚膨拱率20.1│第17頁至第19頁(照│10,350元│
│││一般50×50地磚│7%、後臥室地磚膨拱率│片34至38)││
││││41.68%(均大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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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3樓做一間新浴室同│1.浴室覆水約20分鐘即│第20頁至第25頁(照│左列瑕疵內容1部分減少報酬金額為│
│││上│已滲漏至走道。│片39至41、44至50)│1,876元,瑕疵內容2所載壁磚部分減│
││││2.壁磚膨拱率25.16%、││少報酬金額為7,540元、地磚部分則│
││││地磚膨拱率31.14%(││為4,650元,合計共14,066元。│
││││均大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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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4樓頂樓地面做防水│1.屋面洩水坡度及鄰棟│第26頁至第30頁(照│4,680元│
││││介面施作不良。防水│片51至60)││
││││材最後一道面塗材與│││
││││抗裂玻纖網間塗刷覆│││
││││蓋不均勻。│││
││││2.漆膜剝離處直上方靠│││
││││近屋面排水孔處(勘│││
││││查現況時排水孔四周│││
││││聚集雜草,顯見防水│││
││││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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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房屋│水電│無漏電斷路器及接地│第40頁至第41頁(照│41,200元│
││追加整│││片79至81)││
││修工程│││││
││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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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房屋│增建│1.窗戶未崁樘,固定未│同編號16照片51至55│左列瑕疵內容1部分減少報酬金額為│
││追加整││確實牢固。││2,884元,瑕疵內容2部分為6,500元│
││修工程││2.屋面洩水坡度與鄰棟││,瑕疵內容3部分則為31,500元,合│
││明細表││介面施作不良,防水││計共40,884元。│
││)││材最後一道面塗材與│││
││││抗裂玻纖網間塗刷覆│││
││││不均勻。│││
││││3.地磚膨拱率大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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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272,680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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