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淨重零點伍公克、玻璃燈泡型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他字第一四九四號林劉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一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查扣安非他命淨重零點五公克、玻璃燈泡型吸食器乙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上開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而玻璃燈泡型吸食器,依其客觀性質已製成專供施用安非他命之器具,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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