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告 翁光甫 訴訟代理人 劉美環 被告 尤郁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均有明文。
四、經查:㈠被告尤郁茹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翁光甫對被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㈡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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