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哀呈瑾 法定代理人 哀念潔 被告 黃曉芳
大豐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方方 被告 宜宏明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蕙雅 被告 康庭禎
哈德威鋼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鎮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揭解釋意旨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廣于霙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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