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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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債務人 顏麗觀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顏麗觀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所有坐落澎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⒉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5年6月起迄今之所有證券存摺、證券交額
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⒊提出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正本。
⒋債務人自陳於98年1月起迄今分別於 祥和 居家、 何曉亮 公館、
璞全 廣告等處任職乙節,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等)。
⒌ 陳明 債務人於璞全廣告之工作內容(職稱)、工作地點、薪資
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津貼等),並提出自99年12月任職時起迄今之所有薪資單、薪資轉帳明細。
⒍陳明債務人於97年間每月領取社會補助新臺幣(下同)9,900
元之原因?何以僅領至97年12月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⒎陳明債務人之臺北大同郵局帳號0000000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中,自98年8月至99年12月,每月均有6,000元至6萬2,000元不等現金存款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承上,陳明債務人於98年9月24日、25日、10月5日、8日分
別以晶卡窗存存入3萬9,000元、1萬5,000元、6萬元、2萬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提出記載承租地址之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及實際支出租金之證明文件,並陳明承租坪數、居住人數。
⒑陳明債務人每月支出醫療費3,000元係因何疾病之治療所致?
有無持續治療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最近半個月醫療費支出明細。
⒒陳明債務人之女 郎瑜菱 於96年12月至99年12月間每月領取委發
款項4,000元至5,000元之原因為何?其於100年度是否仍領取該委發款項?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⒓陳明郎瑜菱目前就學情形、是否利用課餘時間或寒暑假工讀、
每月平均工讀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其在學證明(如:學生證)、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⒔債務人自陳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包括租金、水、電、瓦
斯、日用雜支、膳食、交通及醫療費)共計2萬2,500元,顯逾內政部所公布100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79
4元,請陳明其原因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