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莊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五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