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7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致瑋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
351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致瑋係於民國104年7月1日收受原審判決,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可查,雖經被告於104年7月9日具狀上訴,但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4年8月10日裁定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然被告於104年8月17日收受原審法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後(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稽)迄今仍未予補正,此亦有本院104年9月8日查詢紀錄單可按(見本院卷第27頁),則依首揭規定,被告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莊秋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