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602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芝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文件或證明。
二、因債務人林芝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尚未成年,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請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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