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2號抗告人乙○○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扣押其帳戶存款及房屋,致其受有新台幣4萬5千元之損害,相對人應予賠償。且縱要返還提存物,亦應給與塗銷設定證明,並返還其所扣押之存款云云。
二、按抗告,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裁定之聲明不服之方法;當原裁定聲請人聲請駁回時,僅得由原聲請人提起抗告,原裁定相對人實無提起抗告之餘地。本件相對人請求返還提存物,業經本院以抗告人已向本院起訴行使權利為由而駁回其聲請,對抗告人並無不利。抗告人執前詞抗告,並非請求本院廢棄原裁定,顯未具備抗告實質上之要件,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博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