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30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慶虹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慶虹建設有限公司業於97年3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73473759號函准廢止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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