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任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4月28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1、臺北縣汐止市○○段社后頂小段122地號土地,面積17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之69。
2、臺北縣汐止市○○段社后頂小段320地號土地,面積234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萬分之69。
3、臺北縣汐止市○○段社后頂小段11893建號建物,建
物門牌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3樓之2,面積104.69平方公尺,陽台11.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含共同使用部分:12619、12620建號)。
4、臺北縣汐止市○○段社后頂小段12608建號,建物門
牌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地下11層,面積5576.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66(含共同使用部分:12619、12620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