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製造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等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30日起執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已經本院於96年12月25日解除之),並於97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在案。
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
5月1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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