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0號
聲請人 李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洪雪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雪之父母、配偶、子女、孫子女及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雪之最近親屬(含所有尚存兄弟姊妹、子女、成年之孫子女)同意聲請人擔任洪雪之監護人、由 李碧喬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雪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雪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雪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雪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雪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㈤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雪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
㈥聲請人其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㈦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雪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