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26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乃文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楊昇翰 住○○市○鎮區○○街000巷00弄00號6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及勞保資料,並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宜蘭分行之存款等債權,而第三人係位於宜蘭縣,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