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3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甲○○、乙○○變更姓氏為「張」。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2人係兄弟關係,渠等之母親 張昭英 於聲請人甲○○小學六年級左右,與聲請人之父親 蔣春長 離婚,之後蔣春長即未照顧或探望聲請人 蔣明陞 與其弟乙○○。兄弟2人均賴母親張昭英獨立扶養長大,現聲請人之父親蔣春長已於民國85年9月23日亡故,而聲請人與父親之家族親戚全無往來,聲請人冠以父姓,對於聲請人心理造成創傷,無法平息,顯然不利於聲請人,爰聲請本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3份為證,且聲請人乙○○到庭陳稱其出生以來從未見過父親蔣春長,僅於蔣春長出殯時,曾出席等語,核與聲請人蔣明陞所述與蔣春長互動情形相符,堪信屬實。按聲請人之父蔣春長已死亡,且與聲請人2人間素無往來,親子關係極為淡薄,聲請人冠以父姓,對渠等心理確有不利之影響,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2款之規定,聲請應准其變更姓氏為母姓「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