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2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甲○○變更姓氏為「楊」。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母乙○○於聲請人幼年時,將聲請人出養予舅舅 楊漢彰 、舅媽 楊朱麗華 。後因生父 陳煥雲 反對而於民國71年10月8日與舅舅、舅媽終止收養關係。惟聲請人母親乙○○與父親離婚後,父親即未養育過聲請人,迄聲請人成年止,端賴母親一人扶養。現聲請人之父陳煥雲已於民國94年12月25日死亡,其於死亡前某日,曾有一次前來探視聲請人,但聲請人長久未受父愛,一時無法接受而拒絕。按聲請人自幼年迄成年為止,未受父愛,且與父親家族親戚無任接觸,心靈受有傷痛,現冠父姓,傷痛無法平息,顯然不利於聲請人,爰聲請本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份為證,並經其母乙○○到庭證述在卷,核與聲請人所述情形相符,堪信屬實。按聲請人之父陳煥雲已死亡,且與聲請人間素無往來,親子關係極為淡薄,聲請人冠以父姓,對渠等心理確有不利之影響,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2款之規定,聲請應准其變更姓氏為母姓「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