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853號
上 訴 人 王上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21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