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853號
上 訴 人  王上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21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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